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80号罪犯罗小冬,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小冬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2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小冬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小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4.2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小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小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