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尖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尖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汪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克昌,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