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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八民初字第182号

梁爱霞、刘月月、刘慧玲、刘胜男与刘进尚、刘肖龙、柴利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梁爱霞,刘月月,刘慧玲,刘胜,刘进尚,刘肖龙,柴利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八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梁爱霞(反诉被告),女,1972年1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月月(反诉被告),女,1995年1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慧玲(反诉被告),女,2005年3月25日生法定代理人梁爱霞,女,1972年11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胜男(反诉被告),女,2011年4月7日生法定代理人梁爱霞,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滑县留固镇西琉璃村村民,现住滑县八里营乡方路寨村。委托代理人李希轩,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进尚,男,1954年7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肖龙(反诉原告),男,1989年5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利抗,女,1989年4月5日生系被告刘肖龙之妻。委托代理人攸广冰,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爱霞、刘月月、刘慧玲、刘胜男诉被告刘进尚、刘肖龙、柴利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梁爱霞等四人向本院表示因该案涉及双方家庭关系,案情特殊,现原被告两村村民委员会正在从中协调此事,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在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本案恢复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自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