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3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褚利莉与邵婧婧、张叶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利莉,邵婧婧,张叶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929号原告:褚利莉,被告:邵婧婧,被告:张叶枫,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利莉与被告邵婧婧、张叶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借款已被列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朱红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褚利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慎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瑜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