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87号罪犯刘信荣,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自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信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5月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6月、2010年10月、2012年4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信荣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信荣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71.7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信荣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信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陈西苓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加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