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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马学武与马文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武,马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武,男,回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马文龙,男,回族,无固定职业。马学武与马文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宁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马文龙赔偿马学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扶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共计645611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马文龙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学武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宁执字第6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2)宁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现马学武提出司法救助,并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文龙现仍然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马学武现已书面申请本院如果能够给其司法救助8万元,他将放弃民事判决书剩余部分欠款的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马学武生活不能够完全自理,且因伤残后尚需后续治疗费,其又无经济来源,经本院研究决定给申请执行人马学武司法救助8万元。据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宁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杰审判员 殷旦欠审判员 王有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青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