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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初字第5533号

刘学辉与与陈志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6-10-23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刘学辉,陈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初字第5533号原告刘学辉,男,48岁,回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凤艳,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强,男,年龄、民族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辉与被告陈志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辉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淑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