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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河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1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成明与被执行人黄兴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成明,黄兴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郭成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黄兴沛,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申请执行人郭成明与被执行人黄兴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永河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成明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兴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成明运费17000元。被执行人黄兴沛于2013年12月21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尚宏审 判 员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国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