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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法执字第327号

郭力与郭占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力,郭占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法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郭力,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郭占海,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力与被执行人郭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占海无金钱给付能力,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3号9层902室住房一套抵偿给申请人郭力以清偿所欠债务,并于2013年12月16日与申请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经审查,该以物抵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郭占海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3号9层902室房产一处自愿抵偿给申请人郭力以清偿所欠债务,本院予以确认。

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到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员 刘 晔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王 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