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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行初字第20号

准予撤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象洞乡中段村民委员会,武平县人民政府,武平县象洞乡新岗村民委员会,何宝民,何春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行初字第20号原告武平县象洞乡中段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钟建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周福平,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卓文,县长。委托代理人方斌,男,汉族,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彭伟林,男,汉族,武平县林业局干部。第三人武平县象洞乡新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何连启,村主任。第三人何宝民,男,汉族。第三人何春荣,男,汉族。

原告武平县象洞乡中段村民委员会不服被告武平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15日向第三人何宝民颁发武林证字(2004)第02544号、2006年6月5日向第三人何春荣颁发武林证字(2006)第09000号《林权证》,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平县象洞乡中段村民委员会以起诉时遗漏了部分当事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平县象洞乡中段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平县象洞乡中段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平县象洞乡中段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林慕升

代理

审判员  吴桂琼

人民陪审员  刘耀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启华陶春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