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S804号原告瓦纳特媒体网络有限公司(WalnutMediaNetwork,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森尼维尔市440NWolfeRd(440NWolfeRdSunnyvaleCA94085)。法定代表人刘绍恺(Shoa-KaiLiu),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王海英,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建富,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敏春(MichelleMinchunWu),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被告上海乐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黄佩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被告上海卓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官山路XXX号XXX幢XXX区。法定代表人邱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瓦纳特媒体网络有限公司(WalnutMediaNetwork,INC.)与被告吴敏春(MichelleMinchunWu)、被告上海乐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卓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瓦纳特媒体网络有限公司(WalnutMediaNetwork,INC.)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敏春(MichelleMinchunWu)、被告上海乐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敏春(MichelleMinchunWu)、被告上海乐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晶
代理
审判员 陈慰苹
代理
审判员 王 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轶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