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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执字第3682号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8-01-13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齐虎,孟娟,孟庆杨,蒋晓军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宿城执字第3682号申请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礼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哲、苏洪,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蒋齐虎,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娟,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庆杨,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晓军,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银行)与被执行人蒋齐虎、孟娟、孟庆杨、蒋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宿城商初字第0729号民事判决书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所依据的(2013)宿城商初字第072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现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一、撤回本院作出的(2013)宿城商初字第0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撤回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谈伟生执行员  马志敏执行员  程国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猛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