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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05056号

何义海与张桂秋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5056号原告何义海起诉被告张桂秋、第三人国秀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义海于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张桂秋、国秀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何义海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