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5056号原告何义海起诉被告张桂秋、第三人国秀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义海于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张桂秋、国秀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何义海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
何义海与张桂秋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05056号原告何义海起诉被告张桂秋、第三人国秀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义海于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张桂秋、国秀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何义海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丁 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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