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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20号

申请执行人于华与被执行人李凤力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华,李凤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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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20号

申请执行人:于华,女,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古龙镇得胜村东北得根屯*号。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71********。

被执行人:李凤力,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法特乡焦家村1队。公��身份号码:2202831975********。申请执行人于华与被执行人李凤力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内容为交付吉B6D8**长安牌面包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了吉B6D8**长安牌面包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琳 琳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高 瑞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