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商初字第1086号
原告:周建宝。
委托代理人:吴元胜,系温州市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成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宝与被告潘成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宝于2013年12月18日以被告潘成森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建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 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林春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