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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商初字第1086号

周建宝与潘成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建宝,潘成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商初字第1086号

原告:周建宝。

委托代理人:吴元胜,系温州市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成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宝与被告潘成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宝于2013年12月18日以被告潘成森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建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 拓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林春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