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执委字第71号

顾明德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明德,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委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顾明德。

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董事长。顾明德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甬镇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明德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明德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委字第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梁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