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委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魏平。
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董事长。魏平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平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平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委字第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梁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