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仲审字第110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进区湖塘尚滋味龙虾馆,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定安中路112号。经营者屠思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王祖霜。
申请人武进区湖塘尚滋味龙虾馆因不服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武劳人仲案字(2013)第121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根据申请人武进区湖塘尚滋味龙虾馆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无人认领被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此,经本院传票传唤,申请人武进区湖塘尚滋味龙虾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武进区湖塘尚滋味龙虾馆自动撤回撤销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进区湖塘尚滋味龙虾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洋
代理
审判员 袁海燕
代理
审判员 刘岳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熊水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