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路83号。法定代表人李博,行长。委托代理人袁长平、李峰,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乾东。被告那娜。被告唐军。被告杨静。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旌民保字第451-1号财产保全裁定,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唐军所有的川FU75**小轿车一辆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唐军所有的小轿车一辆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郭文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蒲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