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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219-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苏乾东、那娜 、唐军、杨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苏乾东,那娜,唐军,杨静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21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路83号。法定代表人李博,行长。委托代理人袁长平、李峰,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乾东。被告那娜。被告唐军。被告杨静。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旌民保字第451-1号财产保全裁定,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唐军所有的川FU75**小轿车一辆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唐军所有的小轿车一辆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郭文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蒲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