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天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丁淑兰。申请人丁淑兰要求宣告刘国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丁淑兰述称,儿子刘国兴于1961年10月在上学路上失踪,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刘国兴死亡。经查,刘国兴,系申请人丁淑兰的儿子,于1961年10月在上学路上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丁淑兰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刘国兴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登载本院公告,发出寻找刘国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国兴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刘国兴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及派出所均证实其自1961年10月��上学路上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丁淑兰系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刘国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周长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龙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