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3264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安。
委托代理人:毛福元。
被告:骆伟倩。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骆伟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俞成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褚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