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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杜商初字第264号

高宗兰、高宗妹等与高光华、高增贵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宗兰,高宗妹,高梅兰,高光华,高增贵,颜素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264号

原告:高宗兰。

原告:高宗妹。

原告:高梅兰。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义斌。

被告:高光华。

被告:高增贵。

被告:颜素姣。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宗兰、高宗妹、高梅兰诉被告高光华、高增贵、颜素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宗兰、高宗妹、高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宗兰、高宗妹、高梅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建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童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