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4394号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南路288号世茂蝶湖湾花园。负责人吴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於伟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振宇,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生。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江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