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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3857号

慈溪鼎鑫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焕林、陈梅芬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慈溪鼎鑫担保有限公司,张焕林,陈梅芬,郑月英,许定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3857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鼎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包志聪,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焕林,系慈溪市长河镇新兴五金冲件厂业主。

被执行人:陈梅芬。

被执行人:郑月英,系慈溪市天元镇富森螺钉厂业主。

被执行人:许定森。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慈溪鼎鑫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焕林、陈梅芬、郑月英、许定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焕林、陈梅芬、郑月英、许定森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慈溪鼎鑫担保有限公司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焕林、陈梅芬、郑月英、许定森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焕林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鼎鑫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被执行人陈梅芬、郑月英、许定森对被执行人张焕林应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焕林、陈梅芬、郑月英、许定森应各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298.50元、执行费188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8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徐 人 卫

审判员 何 旭 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