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38号原告���吕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告:黄志强,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军诉被告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黄志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三江西路北段1号桃花岛4幢2单元6楼5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为137643)予以查封。同时,原告吕军用自己位于绵阳市三江西路北段1号桃花岛1幢2单元3楼5号的住房(合同签约备案号为138743)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黄志强位于四川省绵阳市三江西路北段1号桃花岛4幢2单元6楼5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为137643)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16万元为限。
二、对原告吕军位于四川省绵阳市三江���路北段1号桃花岛1幢2单元3楼5号的住房(合同签约备案号为138743)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家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