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岳丽。被告李华。
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汤 正
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
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劲松 来自
岳丽与李华,冯加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岳丽。被告李华。
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汤 正
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
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