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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民初字第1136号

岳丽与李华,冯加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2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岳丽,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岳丽。被告李华。

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汤 正

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

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