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合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4)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佳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武某某采取虚报冒领、收入不记账的手段,侵吞、骗取国家专项资金15665.1元。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武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某于1995年1月担任合水县何家畔乡郭家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何家畔乡郭家庄行政村于1999年违规为村集体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91.15亩,分别申报在该村17户村民名下,每年的退耕补助款由行政村领取,作为行政村集体收入。2008年惠农资金实行一折通后,行政村在这17户村民名下办理了惠农存折,先由行政村计生主任郭某某保管,后由武某某保管。在此期间,武某某在为村民申报救济款时,产生了虚报救济款的想法,遂在自己保存的17本存折中的13名群众名下申报了救济款,在领取救济款时将14名群众名下的良种补贴、10名群众名下的草原(禁牧)补贴一并领取。截止9月,武某某从14本惠农存折中领取救济款14300元、良种补贴1919元、草原补贴1646.1元,共计17865.1元。领款后武某某支付本村村民贺某某低保款1000元、杨某甲低保款400元、薛某某工费800元,共计2200元。其余被其侵吞,用于家庭支出。综上,被告人武某某采用虚报冒领、收入不记账的手段,侵吞、骗取国家专项资金15665.1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武某某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武某某供述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2、证人门某某证言证实实行一折通后,行政村在其名下办理了存折,退耕还林补助款由行政村领取,作为集体收入,其没有领过救济款、良种补助款和禁牧补助款的事实;证人贺某某证言证实其因家中苹果树在行政村修路时被毁坏和老婆有病的原因,从行政村支书武某某处领取1000元现金的事实;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其给行政村栽植苹果树,从支书武某某处领取工费800元;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其没有退耕还林补助,但其知道行政村在其名下申报了面积,补助款归行政村集体所有,其也没有领过救济款、良种补助款和禁牧补助款;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0年就从何家畔乡郭家庄行政村搬至肖咀乡,从来没有在武某某处领过低保金、困难补助、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助款、救济款、良种补助款和禁牧补助款,也不知道武某某在其名下申报国家补助;证人巨某某、常某某、温某某、赵某某证言证实其没有在武某某处领过低保金、困难补助、粮食直补、救济款、良种补助款和禁牧补助款;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其曾在武某某处领取400元救济款;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武某某处领取低保2500元的事实;证人杨某丙证言证实其妻长期有病,近几年都在武某某处领取低保款,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今年领取了400元。3、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2011年至2013年何家畔乡救济款审批表、花名册、银行取款凭条证实行政村在花名册中17户村民名下办理惠农存折后,武某某领取村民名下国家各项补助款的事实;何家畔乡文件、证明证实武某某的任职时间;户籍证明证实武某某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在协助何家畔乡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收入不记帐的手段,侵吞、骗取国家专项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拓建芳
审判员 苟晓玲
审判员 谢文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永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