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09257号原告杨陈波。委托代理人徐蜀帆,重庆晓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立浩,重庆晓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康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旭,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陈波与被告重庆康祺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陈波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陈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陈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陈波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冯振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