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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29号

凡娟与张辉营、张占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凡娟,张辉营,张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29号原告凡娟。委托代理人吴策,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辉营。被告张占辉。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军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时宝,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需以另案结果为审理依据,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卢颖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盛冰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