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29号原告凡娟。委托代理人吴策,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权,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辉营。被告张占辉。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军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时宝,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需以另案结果为审理依据,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卢颖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盛冰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