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215号
原告:王某某,职业不详,住吉林市。
被告:逯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
王某某与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215号
原告:王某某,职业不详,住吉林市。
被告:逯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