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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1215号

王某某与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215号

原告:王某某,职业不详,住吉林市。

被告:逯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

审判员  孙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