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86号申请人中天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著衡,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小星。
申请人中天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信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3)88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认为,本案的基本情况是,2013年9月20日,郑小星向中天信公司申请离职,并填写离职申请单,辞职原因是“回家”,其本人也签字确认。中天信公司为郑小星办理离职手续,并足额支付离职前工资。中天信公司提供了郑小星亲笔填写的离职申请单原件,证明是郑小星主动申请辞职。而郑小星提供了一份所谓的工作联络单,证明是中天信公司辞退,该联络单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庭审中,中天信公司对没有原件的工作联络单不予认可,郑小星对离职申请单原件签字也不予认可,但没有申请笔迹鉴定。仲裁裁决认定,中天信公司虽然提供了离职申请表来证明郑小星自动离职,但因为郑小星不予认可,中天信公司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所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中天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仲裁否定中天信公司离职申请表原件的效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规定。中天信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表是郑小星于9月20日填写的,郑小星所谓的工作联络单日期是9月21日,从逻辑上,郑小星完全没有必要在员工已经申请离职的情况下去辞退员工。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应当依法认定中天信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表的真实性,从而认定郑小星主动离职。但仲裁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否定了中天信公司离职申请表的真实性。
二、在中天信公司有证据证明郑小星主动离职,而郑小星没有证据证明被辞退的情况下,仲裁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郑小星对原件上的签名不予认可,又不申请鉴定,仲裁没有询问郑小星是否申请鉴定,也没有主动安排进行鉴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惯例,在郑小星对书证原件的签名不予认可,而又没有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仲裁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但本案仲裁员没有询问郑小星是否申请鉴定,就做出裁决。综上,本案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中天信公司依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小星到底是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仲裁庭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裁定由中天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至于程序上的问题,中天信公司认为劳动仲裁庭处理不当。由于郑小星及中天信公司均未申请鉴定,故对本案是否应进行鉴定,属于劳动仲裁庭自行裁量的问题,并无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天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中天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劲 峰
审判员 王 晋 海
审判员 陈 雅 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云(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