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海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尚某。委托代理人张统跃,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秦彬,赣榆县海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尚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尚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邱孟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