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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商初字第242号

枣庄市山亭区中小企业局与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中小企业局,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山商初字第242号

原告:枣庄市山亭区中小企业局。

法定代表人:李存举,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克法,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美霞,总经理。

原告枣庄市山亭区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山亭企业局)与被告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亭企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冯克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翔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亭企业局诉称,为支持山亭区中小企业发展,山亭区人民政府拨付专款作为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专项用于借款企业还贷续贷。该款由原告代表山亭区人民政府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负责发放和收回。2012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期内月利率6.1‰,逾期偿还加收月罚息2.4%。被告借款后,至今未支付借款本息,故请求判令:1、被告翔宏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翔宏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原告山亭企业局与被告翔宏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6月2日止。该借款用于借款人还贷续贷,借款期内利率按月利率6.1‰计算,还款时本息一次付清,逾期未归还本息,加收月息2.4%的罚息。原告依约于2012年5月18日向被告发放该笔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收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存卷相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山亭企业局与被告翔宏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被告翔宏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翔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市山亭区中小企业局借款本金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枣庄翔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政

人民陪审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振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