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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3721号

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与别必波、鹰潭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省际客运有限公司,别必波,鹰潭市顺驰物流有限公司,黄恒芳,福建万集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