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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256号

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洞庭湖路9号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8209965-7。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朝阳,广东纳纳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建德,昆山四方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840521-6。

法定代表人:胡泽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龙华,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

被告: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五联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919018—4。

法定代表人:陈德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兴达鸿业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宇宙电路板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200810022949.6)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30元,共3680元,由原告昆山东威电镀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红妮

审判员  练天成

审判员  谢劲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古莉娟王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