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夏荣刚。被告王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荣刚与被告王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佐需公告送达,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奎友
审 判 员 张洪鹏
代理
审判员 孙兴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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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荣刚与王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夏荣刚。被告王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荣刚与被告王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佐需公告送达,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奎友
审 判 员 张洪鹏
代理
审判员 孙兴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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