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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昌商初字第147号

夏荣刚与王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荣刚,王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夏荣刚。被告王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荣刚与被告王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佐需公告送达,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奎友

审 判 员  张洪鹏

代理

审判员  孙兴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