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072号原告深圳市汇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区车公庙工业区泰然九路皇冠小区第3栋厂房1楼B-3区。法定代表人王志雄。原告庄少华,女,汉族,1964年11月15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俊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布心东晓路3063号C栋7楼B区。法定代表人李深。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汇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庄少华诉被告深圳市俊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汇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庄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4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4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