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30号
原告:黄一书,男,生于1958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郑广川,男,生于1961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李戟,男,生于1963年8月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左冬梅,男,生于1964年12月28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一书、郑广川诉被告李戟、左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李戟名下、共有权人为左冬梅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住房一套、登记在李戟名下的川XXXX**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以价值21万元为限),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告李戟名下、共有权人为被告左冬梅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住房一套(书证号:监证XXXXXX,共有证号:XXXXXX)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被告李戟名下的川XXXXX**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三、上列一、二项财产查封以21万元为限;
四、对登记在担保人尤庆惠名下、共有权人为担保人胡昭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住房一套(产权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XXXX**,共有权证号: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婕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