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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保字第30号

黄一书、郑广川诉李戟、左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一书,郑广川,李戟,左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30号

原告:黄一书,男,生于1958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郑广川,男,生于1961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李戟,男,生于1963年8月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左冬梅,男,生于1964年12月28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一书、郑广川诉被告李戟、左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李戟名下、共有权人为左冬梅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住房一套、登记在李戟名下的川XXXX**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以价值21万元为限),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告李戟名下、共有权人为被告左冬梅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住房一套(书证号:监证XXXXXX,共有证号:XXXXXX)予以查封;

二、对登记在被告李戟名下的川XXXXX**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三、上列一、二项财产查封以21万元为限;

四、对登记在担保人尤庆惠名下、共有权人为担保人胡昭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住房一套(产权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XXXX**,共有权证号:XXXXX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婕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