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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607号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战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战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60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战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朝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大勇,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戎,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远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仕志,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战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战音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闯

代理

审判员 朱 理

代理

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