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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86号

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晓晓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李晓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泽桐,男,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里美大池南十三直巷*号***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晓,女,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群峰,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新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琴

审 判 员  陈 亮

代理

审判员  王强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XX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