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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民催字第10号

无锡市继业电器配件厂、强纪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无锡市继业电器配件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民催字第10号

申请人:无锡市继业电器配件厂。法定代表:强纪业。申请人无锡市继业电器配件厂因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无锡市继业电器配件厂已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继业电器配件厂承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倪佳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