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民催字第10号
申请人:无锡市继业电器配件厂。法定代表:强纪业。申请人无锡市继业电器配件厂因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无锡市继业电器配件厂已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继业电器配件厂承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倪佳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