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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348号

陈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鼓商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表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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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34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徐州市鼓楼区某某钢管租赁站业主),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鼓商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到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无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到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执行申请的,依法应当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鼓商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