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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中民管终字第1号

谢坚挺诉周丰华民间借贷解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坚挺,周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饶中民管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坚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丰华。

上诉人谢坚挺不服广丰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二初字第5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条中有关诉讼管辖约定的文字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手写添加而成,属于违法条款,不能成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要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签订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如诉讼由广丰县人民法院管辖”,此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有效的约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协议管辖条款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手写添加而成,属于违法条款,不能成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

本院认为,借条中有上诉人的签名确认,可认定为借条上书写的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诉人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扬

代理

审判员  程锐

代理

审判员  王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郭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