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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张湾执字第00449-1号

刘志与李学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志,李学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张湾执字第00449-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被执行人李学国。本院在执行刘志申请执行李学国(2013)鄂张湾执字第004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学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支付欠款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820元,交纳执行费375元,共计32065元,但被执行人李学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学国的收入320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