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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518号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20-08-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518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尚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王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