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黄某甲,男,200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监护人黄某乙,男,18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兴广,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秋云,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张兴广、陈秋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文泽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