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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洞民初字第1402号

原告黄某甲与张兴广、陈秋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某甲,张兴广,陈秋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黄某甲,男,200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监护人黄某乙,男,18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兴广,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秋云,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张兴广、陈秋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文泽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