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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虞民初字第1602号

华炯钢、王颖舒与吕梦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华炯钢,王颖舒,吕梦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虞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华炯钢。原告王颖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清。被告吕梦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惠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炯钢、王颖舒与被告吕梦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炯钢、王颖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