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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51号

张永良与陈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永良,陈建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351号

原告:张永良。

被告:陈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良与被告陈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良撤回对被告陈建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张永良负担。

审 判 长  严学军

审 判 员  宋建侠

人民陪审员  梅振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顾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