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民初字第2055号

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与韩亚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韩亚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055号

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柳娜。

委托代理人:庞金汇。

委托代理人:刘飞锋。

被告:韩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诉被告韩亚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姚市房屋征收���偿办公室负担。

审 判 员 高立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邝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