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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07号

王秉文,马素平与王正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9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王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07号原告王某某,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王小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马某某与被告王小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马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马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许海峰

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

人民陪审员  帅 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