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大民初字第0607号原告王某某,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王小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马某某与被告王小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马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马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许海峰
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
人民陪审员 帅 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